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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积极发展碳金融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08 点击:

    菏政办字〔202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积极发展碳金融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7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菏泽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锚定“后来居上”奋斗目标,立足基础优势,统筹当前长远,持续完善碳金融基础设施,丰富碳金融产品供给,优化碳金融发展环境,提供成本低、体量大、易获得的金融资源,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为菏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力争到2023年年底,形成与全省推进碳金融发展制度体系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初步建设,碳信贷、碳债券、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较大进展。力争到2025年年底,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研究进一步深入,碳交易市场参与度有效提升;碳账户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初步接入全省统一的碳金融服务平台,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碳金融体系基本形成。

    (一)加强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转型金融标准。结合省转型金融支持目录,进一步明确我市转型金融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碳行业企业向低碳转型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强化转型金融标准的数字化应用,提高便捷度、精准度、普惠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2.构建“两高”重点企业工业碳账户。依托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畅通全天候全自动全周期碳相关数据采集渠道,配合省建立高耗能、高排放重点企业工业碳账户。根据“两高”重点行业企业能效碳耗标识“红、橙、黄、绿”等不同类别,支持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开发碳金融产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3.拓展工业碳账户多场景应用。引导金融机构依托碳账户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授信审批决策环节,融入贷款定价等信贷管理模型,探索碳效贷、能效信贷、气候债券等产品。探索依托碳账户对发放贷款及债券的项目进行碳效分析,对比贷前贷后的碳减排量、单位贷款碳排放强度等,进行经济科学便捷的信贷碳效益评估。(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4.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用”等日常行为,积极开发碳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和多层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消纳渠道,将个人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助力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碳减排信息纳入碳账户,形成可兑换的碳积分、授信优惠、差异化保险费率及增值服务等。(市生态环境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配合)

    (二)开展碳金融试点示范。

    5.争取碳金融区域试点。围绕碳账户、转型金融、区域碳中心建设、“零碳银行”、碳资产证券化等,争取创建省级试点。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支持近零碳试点及示范区建设,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6.推进碳金融供给创新。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践行绿色金融、碳金融相匹配,建立完善与碳金融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机制流程。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总分支联动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碳金融、绿色金融事业部、专营机构,在资源配置、产品创新、审批权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开展环境权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绿色消费信贷等领域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持续提升碳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7.积极应对碳关税。主动对接国际标准,聚焦建材、化工、塑料、有色等重点领域,依托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进行碳关税压力测试。加强国际市场碳关税影响分析,针对碳关税影响及应对方法进行专项辅导培训,引导企业提高碳管理能力,用好贸易救济规则,提前布局积极应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大力推进碳交易。

    8.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指导相关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碳排放报告,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推进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级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争取应纳尽纳。强化碳减排目标约束机制,争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引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做到应履尽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9.积极参与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优化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环境。支持新能源、碳汇等“零碳”“负碳”产业发展,积极开发碳汇项目和产品。按照省统一部署,定期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和潜力分析,建立碳汇补偿机制,推进碳汇权益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10.优化碳交易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资产、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引导相关机构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配合)

    (四)强化碳金融支撑。

    11.深化“大数据+信用”赋能。以碳账户大数据为依托,以信用信息监管为支撑,用足用好省“大数据+信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借力碳排放核查机构、环境咨询评价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征信机构等,通过数据共享,为企业提供银行信贷、资本对接、融资担保、绿色认定、政策申报等金融服务,提升碳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12.建立完善碳金融项目库。按照省碳金融项目库认定评价标准,推动符合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入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符合碳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配合)

    13.增强人才智力支撑。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碳核查、碳交易、碳金融等相关专业,与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吸引培育更多碳金融人才,积极申报齐鲁金融人才工程。提升“双碳”计量能力,提供全面基础性技术保障,提升重点领域碳数据的科学性、全面性、真实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14.吸引绿色低碳基金助力。积极对接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的引领作用,争取在我市设立绿色低碳子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域。鼓励以基金直投等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等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15.为企业开展碳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碳金融重点项目的担保增信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落实)

    16.引导各类资本支持碳金融发展。积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用足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积极参与全省绿色技术投资联盟,引导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开展对绿色低碳项目的投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一)强化组织协调。完善碳金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业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协同联动,强化上下协作互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政策激励。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碳金融、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工具运用、银行保险业监管评价、市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2.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碳减排重点领域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技创新等绿色转型发展领域的信贷投放。发挥央行资金精准滴灌和牵引带动作用,积极争取省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增加绿色低碳领域优惠贷款。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发债。(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3.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广森林碳汇保险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碳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强绩效奖励等措施,提升基层机构和人员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牵头,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配合)

    4.用好省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根据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降碳情况,对财政涉企资金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按照省工作部署,适时开展“两高”行业碳账户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涉企资金使用的重要参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5.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产品创新认定优先向碳金融产品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研发新产品,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创新性强、效果明显的产品给予奖励。(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6.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其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监测评估。对碳金融发展情况开展跟踪监测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问题。建立碳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研判、预防和化解,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广碳金融政策和标准,宣传推广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融入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努力形成发展碳金融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广泛思想共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转发自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