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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定性辨析

    发布日期:2022-06-24

    基本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H省A县副县长。赵某对其子赵某华一贯溺爱,且因赵某工作较忙,对其子便疏于管教、放任纵容,赵某华逐渐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华利用自己作为副县长之子的身份多次向该市多名私营企业主索要钱款共计100万余元,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对于赵某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赵某对其子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赵某平时忙于工作,无法时刻关注赵某华日常行为,如追究其纪律责任过于严苛,鉴于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赵某华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且数额巨大,赵某疏于管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赵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未来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儿子索要钱款的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抓好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是其重要责任,但赵某对赵某华一贯溺爱、疏于管教,致使赵某华多次以赵某儿子的身份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认定赵某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错误,违反了生活纪律。定性辨析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家风家教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重视家教家风,以身作则管好配偶、子女,本分做人、干净做事”。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虽然自身没有经济问题,但对亲属要求不严、管教不力,导致个别亲属“靠树乘凉”、借势谋利,有的甚至危害一方、败坏风气,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家风问题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私人问题,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还关系党风政风,影响社风民风。实践也反复证明,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干部,大多也难以做到独善其身,很多人被击中“亲情不可违”软肋,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

    ◎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的违规要素 行为主体。从聚焦“关键少数”和示范引领重要性等角度考虑,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构成本错误。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式,具体详见下文中违纪行为主要表现情形。 危害对象。党组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良好家风、管好家人等要求。 危害结果。背离了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以及影响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评价,且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排除阻却事由。应当排除违规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

    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的有责要素 主观认识。条规中的表述是“失管失教”,意味着主观上不能是直接故意,一般为过失,即领导干部明知自己平时约束不严、监督不力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亲属违纪违法或品行不端等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上述结果的发生。 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能力。比如,行为人身体功能健全、精神正常,不存在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影响责任能力的情况。排除阻却事由。指应当排除有责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执行上级命令等。

    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一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取私利。二是充当“掮客”,插手、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三是道德败坏、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恶等。如本案中的赵某之子,利用赵某职务影响借款,并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赵某身为父亲教育不力,难辞其咎。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严格把握“入纪”标准 构成本违纪行为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收集能证明违纪后果的相关证据。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和综合考量。建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领导干部平时对亲属是严格要求、经常提醒,还是溺爱过度、约束无方;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等。上述因素对领导干部主观认识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把握,不搞“客观归错”“一刀切”。 此外,由于本违纪行为系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新增内容,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且未持续到10月1日后的行为,在不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不构成本违纪行为,但可作情节考量。需要说明的是,“自身不正、焉能正人”,本违纪行为追究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侧重于失管失教,如领导干部本人与家属沆瀣一气、联手贪腐,就不存在“失管失教”问题,不能认定为本违纪行为。

    ◎与类似违纪行为的区别 与亲属收受财物行为的区别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构成违纪。构成该违纪行为的前提是领导干部对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不知情,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情。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主观上也为过失,但这两种违纪行为也有明显区别: 一是从是否存在谋利行为看,亲属收受财物行为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而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一般不存在领导干部本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二是从表现形式看,亲属收受财物行为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不限于亲属收受财物,还包括亲属品行不端、捞取非经济利益等,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三是从违纪后果看,亲属收受财物行为要求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违纪,要综合考量收受财物数额、持续时间、谋利情节、性质等因素;不重视家风建设构成违纪的,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更多侧重于不良社会影响和群众的否定性评价。 与纵容、默许亲属谋取私利行为的区别《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构成违纪。该违纪行为与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有以下区别:一是主观认识不同。前者主观认识是纵容、默许,系故意状态,包括心知肚明的知情行为;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更多表现为过失,领导干部对子女的行为一般不知情,或者知情度有限,尚不能达到及时制止的程度。二是对后果要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后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如舆情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负面影响才构成违纪。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