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其它任何物品(课本、书包、笔记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课桌内;手机、ipad、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子词典。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并自觉地将本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四、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五、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科目外,答卷只能用黑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答题。
六、学生答卷完毕后,须将草稿纸夹在试卷内同时交监考教师,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把考卷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停留和高声交谈、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结束,须立即停止答题交卷。
七、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将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课本、书包、笔记等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而带入座位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者;
4.未经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与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八、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答案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5.别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九、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闭卷考试在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具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传接纸条或试卷者;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试卷答案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8.考试途中利用上厕所间歇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请他人代考、代他人考、组织作弊、第二次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都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一、本规则从2013年12月起施行,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类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