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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600元,2档3300元,3档4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取消已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一)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二)学年内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三)学年内课程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补考科目者;

(四)一学期内,迟到累计达15次或旷课累计达15课时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六)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不服从学院安排的公益劳动,或态度不认真者。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可按照上述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院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对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系部,各系部严格初审后,上报学生处复审,学院将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必赢电子游戏网站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